離婚後如何改子女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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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離婚後想將子女改從你的姓氏,解決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依1059條第2項與前夫(妻)約定;另一種是依1059條第5項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第一種方式較簡單,與前夫寫明子女從姓約定書(戶政所有提供),携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即可。
     
    第二種就是走法院判決的形式,可到地方法院的櫃檯去買現成的聲請變更子女姓氏聲請狀,或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
    民事聲請狀(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之後照單填好,較重要是聲請事由的部份要仔細書寫,可以先說明雙方已經離婚,已符合民法1059條第5項第1款的規定,千萬不可模糊帶過,其次就是要說明維持夫(母)姓對孩子本身造成了哪些不利的影響,例如可以由跟媽媽生活,但從爸爸姓有所不便之處說起,只要盡量闡述得合情合理來說服法官即可,若真的不會寫,也可以請律師來協助你撰寫,以順利取得改姓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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