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 台中地區-6/9(一)免費與律師法律諮詢(❁´◡`❁)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名額有限,趕緊預約~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