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方式有五種,下列將簡單介紹。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 1.須自書遺囑全文:所以電腦打字不算自書遺囑喔! 2.須記明年月日。 3.須親自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 1.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2.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由公證人將事由記明,按指印代替。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 1.須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2.須由遺囑人將遺囑書密封,並於封缝處簽名。 3.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若不是本人親自所寫,並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處所。 4.須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 5.須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 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使見證人的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3.須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簽名。 4.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不能簽名時,以按指印代替。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 1.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2.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3.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 4.須由見證人中的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
何謂繼承的費用?喪葬費用是否應由遺產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