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方式有三種:
1、概括繼承:從被繼承人過世時,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在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
2、限定繼承:繼承人應在開始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以繼承所得到的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3、拋棄繼承: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做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人在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
以上是我國舊民法關於繼承編上讓繼承人所選擇繼承的方式。但在民國98年修法後, 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方式。 即繼承人若未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而在被繼承人留有債務時, 其僅需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哪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