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受害人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及物上請求權三個法律依據,請求行為人返還騙款。
一、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行為人故意侵害受騙人之財產,造成受騙人受有損害,受騙人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請求行為人賠償損害,屆時受騙人獲得勝訴後,即可查封拍賣行為人的財產以清償當初被騙的金錢。
二、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請求行為人返還當初騙取之金錢。
三、民法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
上述三個法律依據(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物上請求權)競合,受騙人可擇一行使。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