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雖然肇事者有塞錢給被害人,但是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尚未釐清,所以不是有塞錢給被害人就可以表示把車禍事件給處理好,還是一樣要回歸民事跟刑事法律責任來討論,刑事責任部分則要視肇事者有無喝酒來論罪。
雖然車禍發生時肇事者有塞錢給被害人,但是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尚未釐清,所以不是有塞錢給被害人就可以表示把車禍事件給處理好,還是一樣要回歸民事跟刑事法律責任來討論。要端視肇事者有無在喝酒狀況下駕駛: 一、有飲酒: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若有致他人受傷: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致他人受重傷: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當場致人於死: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肇事後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肇事使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狀態而逃逸: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二、沒有飲酒:若有致他人受傷: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致他人受重傷: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當場致人於死: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肇事後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肇事,使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狀態而逃逸: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