僥倖的代價-談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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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阿凌是一名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某個週五晚上,他參加了部門的尾牙聚會,席間拗不過同事的熱情,喝了三杯威士忌與幾瓶啤酒。聚會於深夜十一點結束,阿豪站在餐廳門口,冷風一吹,他自認「頭腦很清醒、走路也很穩」,加上覺得深夜警察應該下班了,便決定省下叫代駕的錢,心存僥倖地坐上駕駛座,發動引擎開車回家。

    就在阿凌行經某個路口時,因為酒精造成反應力遲鈍,他沒注意到前方紅燈停等的小客車,在完全沒有踩煞車的情況下,以時速 70 公里直接從後方猛烈追撞。被撞車輛當場嚴重變形,車內駕駛受到多處骨折重傷,阿凌自己也被彈出的氣囊震得七暈八素,警方接獲報案趕到現場,當場對阿凌進行抽血與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出爐: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85 毫克。阿凌不僅要面臨吊銷駕照、鉅額民事賠償,等待著他的,更是嚴厲的刑事起訴。

    一、什麼是不能安全駕駛罪 (俗稱公共危險罪之酒駕/毒駕)?

    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本條文在實務上屬於「抽象危險犯」,意思是法律「直接擬制」只要你達到了特定標準,就會對公眾交通安全造成危險,不需要真的等到撞到人或發生車禍才算犯罪。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車、機車、電動車等,但不包含純人力腳踏車),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1. 第二項(結果加重犯):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1. 第三項(累犯加重,前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10 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20 萬元以下罰金。

    二、 相關實務說明

    實務上不論你主觀上酒量有多好、技術有多高超,只要科學儀器測出來超過 0.25 毫克,法律就直接推定你已經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不允許用「我酒量好」來做反證推翻,因此若是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即是刑法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

    三、 除了刑法,還有哪些處罰?

    酒後駕車在台灣是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因此除了上述的刑罰與罰金外,行政法與民法上的連帶處罰也非常嚴厲: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

    若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未超過0.25毫克,此類屬行政罰,到案繳納罰緩時會同時辦理吊扣駕照。

    • 罰鍰與吊扣: 機車汽機車首犯最高可處 12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1 至 2 年。
    • 同車乘客連帶受罰(連坐罰): 汽機車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 0.25 毫克以上,同車年滿 18 歲的乘客,將被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強制加裝酒精鎖: 累犯者、致傷致死或拒測者,即吊銷駕照,若重新考照,車輛必須強制自費加裝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
    1. 民事賠償與保險求償(民事責任):
    • 酒駕肇事造成他人死傷,必須負擔龐大的醫療費、汽車修繕費、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 保險公司不理賠: 汽車強制險與任意險通常設有「酒駕排除條款」。即便強制險先賠給被害人,保險公司事後也會轉過頭來向酒駕者「全額代位求償」,酒駕者必須自掏腰包。

    四、 本案律師提醒

    阿凌原本認為「自己很清醒、深夜沒警察」是嚴重的錯誤認知,酒精對神經的麻痺往往是潛移默化的,高達 0.85 毫克的數值在法院絕對被認定有不法故意。 阿凌撞傷了人(致重傷),適用刑法 185 條之 3 第 2 項後段,刑期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有法定最低本刑 1 年,如果沒有特殊理由,原則上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在偵查及審判中全面坦白、坦承犯罪。 切勿在法庭上爭辯我當時很清醒或是對方自己沒注意,這會被法官認定為毫無悔意,有極高的機率要進監獄服刑,若有遇到類似情況,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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