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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遠離家庭暴力威脅:解析「保護令」

2026年04月17日
遠離家庭暴力威脅:解析「保護令」

 

前言:

當家庭成員間發生肢體或精神上的暴力行為時,法律賦予受害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權利。這不僅是一張紙,更是一道具有刑事約束力的法律防護牆。

一、 保護令的三大種類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法院會視危急程度核發不同類型的保護令:

 

二、 誰可以聲請?(對象與範疇)

保護令並非僅限於「有登記結婚」的夫妻。

  • 法條依據: 家暴法第 3 條。
  • 家庭成員包含:
    • 配偶(現任或前任)。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如:同居男女朋友),或非同居親密關係

家暴法第 63-1 條規定,即便「未同居」,但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如一般交往中的男女朋友),若遭受暴力、騷擾或跟蹤,亦可聲請保護令。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

三、 法院可以裁定哪些內容?

法院會根據個案需求,核發以下內容(不限一種):

  1. 禁止施暴: 禁止毆打、恐嚇。
  2. 禁止騷擾: 禁止打電話、傳訊息、跟蹤、數位/網路家暴、禁止截圖威脅、散布私密影像等。
  3. 命令遷出: 要求加害人搬離受害人的住所。
  4. 遠離命令: 要求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公司或特定場所一定距離(如100公尺)。
  5. 子女權利: 定暫時監護權或交付子女。
  6. 財務負擔: 命令負擔租金、扶養費或律師費。

四、 違反保護令的代價

  1. 家暴法第 61 條(違反保護令罪)

這是保護令最具威懾力的地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屬刑事責任範疇,具備刑事前科。此罪屬非告訴乃論罪,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機關仍可以主動偵辦、起訴。

五、 什麼情況會觸法?

  • 案例 A(遷出命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要求先生搬離住處。先生雖未打人,但以「房子是我買的」為由堅持不走。
    • 法律後果: 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警察可當場逮捕。
  • 案例 B(騷擾禁令): 法院禁止前男友傳訊騷擾。前男友一天傳 100 則「求和」簡訊。
    • 法律後果: 雖然內容不是威脅,但屬於「騷擾行為」,同樣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六、 律師提醒:

  1. 證據的累積: 聲請保護令需要證明有「家暴事實」。驗傷單、錄音檔、對話紀錄截圖、報案紀錄皆是關鍵。
  2. 暫時保護令的延續: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裁定前均有效。若通常保護令即將屆滿,記得在失效前向法院聲請「延長」。
  3. 確保安全: 拿到保護令後,應將影本交給居住地的警察局備案。一旦發生危急,警察能更快速介入處理。

 

如果您手上的通常保護令即將到期(有效期間通常為 2 年以下),但危險因素尚未消失,您必須在保護令失效前向法院聲請「延長」。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2 項,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亦為 2 年以下,延長不限次數,必須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提出聲請。

法律效果: 只要您在到期前提出聲請,原來的保護令效力就會自動延續,直到法院做出撤銷、駁回或新的裁定為止。

「報警」不等於「聲請」: 許多受害者以為報案拿了三聯單就是聲請保護令。應明確告知,除非是警察幫忙聲請「緊急保護令」,否則「暫時/通常保護令」仍需被害人主動向法院遞狀。

 

建議準備的證據:

  • 新的騷擾事證: 保護令期間內,對方任何違反令狀、叫囂、跟蹤或透過他人傳話的紀錄。
  • 現況說明: 描述目前雙方爭議尚未解決的原因(如:對方拒絕遷出、持續傳恐嚇簡訊)。
  • 身心狀況: 醫生的診斷證明(如:仍因家暴陰影就醫心理諮商),

即便是在聲請延長期間、原令已過期但法院尚未裁定完成的「過渡期」,原有的禁止施暴、禁止騷擾等內容依然有效。若對方此時騷擾,同樣構成家暴法第 61 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有必要應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