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的親情居然變成一場夢,發現孩子非親生怎麼辦?
  • 台中地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 故事經過:

    阿強與小芳結婚五年,育有一子「小寶」。阿強為了給家人更好的生活,長年加班支撐家計。半年前兩人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離婚後阿強意外在小芳舊手機中發現其與綽號「阿翔」男子的親密對話,內容提及受孕期間的種種曖昧。

    阿強懷著不安的心情帶小寶進行 DNA 鑑定,報告結果顯示:兩人無血緣關係。阿強崩潰發現,自己全心呵護五年的孩子,竟然是阿翔的親骨肉。經查,阿翔明知小芳當時為有夫之婦,仍與其發生性行為並致其受孕。阿強遂委任律師,向阿翔及小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二、 本案分析:

    1. 本案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 阿翔的行為是否已超越一般社交分際,達到破壞婚姻圓滿之程度?
    • 時效抗辯之破除: 孩子已 5 歲,阿翔主張已過 2 年侵權行為時效是否合法?
    • 損害程度之認定: 「養到別人的孩子」在法律上如何量化精神痛苦?
    1. 證據力評估
    • DNA 鑑定報告: 這是本案最有力的證據,科學性地證實了受孕事實確實與阿強無關。
    • 對話截圖: 阿翔在訊息中提到「我知道妳還沒離婚」、「沒想到孩子是我的」,補強了阿翔具有侵害行為之故意。
    • 出入境紀錄: 透過比對小芳與阿翔在受孕期間的共同出國旅遊紀錄,推論兩人發生性行為的時間。

    三、 法律評析:

    1.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本案適用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被告於「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且與原告配偶發生足以破壞婚姻圓滿之行為(本案涉及性行為致受孕)。法院認為,配偶權乃基於誠實義務之身分法益,阿翔的行為導致阿強在不知情下扶養非親生子女,嚴重損害其作為丈夫與父親的身分安定性。

    提醒: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為侵害配偶權),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情事及知道是誰起算,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會消滅,而侵權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會消滅。

    1.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 丈夫、妻子或是子女自從「知悉」不是婚生子女後,必須要在「2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另外,小孩若在未成年時得知,考量到年紀尚小可能無法主張,法律特別規定,可以在成年後的2年內提起訴訟。
    2. 向阿翔請求「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因阿強誤以為小寶是自己的小孩,且長期照料付出,但實際上阿翔才應負擔養育責任,因此阿強可以向阿翔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很多被告常辯稱: 例如:孩子已 5 歲,時效已過。但實務上,原告在 「收到 DNA 鑑定報告」 之日才確切知悉權利受侵害,此前僅為懷疑。因此,只要在收到報告後 2 年內起訴,皆未逾期。

    法院通常會考量雙方資力、學歷及受損程度。由於本案涉及「血緣誤認」長達五年,精神痛苦遠高於一般外遇,法院通常會判命較高額之賠償(本案最終判決金額為 新台幣 70 萬元)。

    四、 律師提醒:

    1. 時效是首要風險

    一旦發現真相,切勿因猶豫或談判而拖延。若從收到 DNA 報告起超過 2 年未起訴,對方只要提出「時效抗辯」,即便證據再充分,也會判決敗訴。

    1. 證據不嫌多,主力在因果關係判定

    DNA 報告只能證明「孩子不是你的」,不代表「孩子就是阿翔的」。必須搭配 通訊軟體截圖行蹤調查,將生父身分鎖定在阿翔身上。

    1. 扶養費與慰撫金是兩回事
    • 精神慰撫金: 補償你的心理創傷(本案訴訟重點)。
    • 不當得利: 過去五年你幫阿翔養孩子的開銷(奶粉、學費等),屬於「墊付扶養費」,需另案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追討。
    1. 法律地位的重整

    在提起賠償訴訟的同時,應同步進行 「婚生否認之訴」。唯有透過法院判決否定父子關係,才能在法律上徹底終止對該名子女的扶養義務。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