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養,晚年何求?解析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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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經過:

    阿美與丈夫離婚後,於兒子小里 5 個月大時便離開家庭。從此音訊全無,未曾給付生活費,亦未曾探視。28 年後,阿美因無工作能力且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向法院聲請,要求小里每月給付扶養費 8,000 ,直至其死亡之日止。小里於調解庭表示,他對母親完全沒有印象,對於「陌生人」的請求感到難以接受。

     

    一、法律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項、第 2 項,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但只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意思是受扶養人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時,可透過法院向扶養人請求扶養費,但是否達此程度,得綜合審酌受扶養人之所得、勞保、補助、財產等因素判定。

     

    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本案中,阿美雖能透過法院請求扶養,但她在小里未成年時離家,無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正當理由而不履行教養職責,且小里自幼遭遺棄長達 28 年,阿美不僅未負擔經濟,更無任何情感互動。此種長期疏遠與背棄行為,實務上會認為是情節重大之免除扶養義務條件。

     

    二、相關證據:

    1. 親屬證詞: 小里的父親與伯父作證,證實小里自 5 個月大後即由父家扶養,阿美長年未曾聞問。
    2. 戶籍謄本: 證明阿美與小里長年居住地不同,且雙方無共同生活事實。
    3. 財產與所得清單: 雖然證明阿美確實生活困難,但也作為法官權衡小里負擔能力的基礎。

    三、本案結果:

    判決/和解內容: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美在小里最需要保護教養的階段未盡人母之責,卻於晚年要求小里承擔高額扶養費用,衡諸社會常情顯失公平。因此法院裁定全額免除小里對阿美的扶養義務,駁回阿美每月 8,000 元扶養費之聲請。

     

    四、律師提醒

    1. 「免除」與「減輕」之認定: 法院對於免除扶養義務的審查相當嚴格。若父母僅是「短時間」未盡義務,法院可能僅會「減輕」金額(例如從 8,000 元減為 3,000 元);須達到如本案「完全不聞不問且情節重大」的程度,才有機會爭取「免除」。實際依個案狀況不同審酌。
    2. 舉證責任在子女: 法律上預設父母對子女有扶養事實,因此「父母沒養我」這點必須由子女提出證據證明。建議及早聯繫家中長輩或鄰居作為人證。
    3. 時效性問題: 扶養義務的免除通常是「向後生效」。意即在法院判決確定前的代墊費用,可能仍需負擔。一旦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務必尋找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4. 公權力追償風險: 若阿美被安置於公立長照機構,政府代墊費用後,會依職權對小里發出「追償行政處分」。若無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確定判決,小里將難以抗辯,帳戶甚至可能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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