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家庭成員間發生肢體或精神上的暴力行為時,法律賦予受害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權利。這不僅是一張紙,更是一道具有刑事約束力的法律防護牆。
一、 保護令的三大種類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法院會視危急程度核發不同類型的保護令:
二、 誰可以聲請?(對象與範疇)
保護令並非僅限於「有登記結婚」的夫妻。
依據: 家暴法第 3 條。成員包含:
三、 法院可以裁定哪些內容?
法院會根據個案需求,核發以下內容:
四、 違反保護令的代價
這是保護令最具威懾力的地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非告訴乃論罪,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機關仍可以主動偵辦、起訴。
五、 什麼情況會觸法?
六、 律師提醒:
七、如果您手上的通常保護令即將到期(有效期間通常為 2 年以下),但危險因素尚未消失,您必須在保護令失效前向法院聲請「延長」。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2 項,必須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提出聲請。
法律效果: 只要您在到期前提出聲請,原來的保護令效力就會自動延續,直到法院做出撤銷、駁回或新的裁定為止。
建議準備的證據:
即便是在聲請延長期間、原令已過期但法院尚未裁定完成的「過渡期」,原有的禁止施暴、禁止騷擾等內容依然有效。若對方此時騷擾,同樣構成家暴法第 61 條的「違反保護令罪」,亦可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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