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小安是知名影歌雙棲男藝人,並與小婷結婚5年育有2名孩子,但兩人在生活上常有摩擦因而產生嫌隙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小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孩子的監護權(親權)。法院判決小安與小婷離婚,並將2名孩子親權交由小安行使,未料在判決離婚後的3年,小安因罹患流感併發肺炎不幸病逝,試問該2名孩子之親權是否改由小婷行使?
二、律師解說
(一).親權是什麼?與監護權的差別在哪裡?
1.所謂親權,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26號民事判決)
2.而監護權,依照民法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當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方有討論監護權之問題。
3.故監護權與親權差異,在於親權係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皆無法行使親權時,交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或父母有事前擬定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離婚時法院酌定由父或母行使親權之標準?
依民法第1055之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實務則認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審酌一切有利與不利之因素,尊重子女意願原則、幼兒從母原則、繼續性原則、子女與父母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家庭暴力行為人受不利推定原則等及其他因素,判斷何者對未成年子女有利,何者不利,以及該有利或不利之程度如何等。(111年憲判字第8號參照)
(三).本案解析
本案小安與小婷離婚以後,由小安行使親權,惟小安過世後孩子的監親權就會移轉到生存(即小婷)那一方。小安在法律上是可以的把兩個未成年子女帶走,即使小安離婚後又與他人成立婚姻,若後婚姻之伴侶未收養小安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法律上只是姻親關係,未來的親權還是由小婷行使。
判決離婚中「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