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協議離婚時,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的呢?協議內容有什麼效力呢?
首先,離婚協議內表明離婚意願,離婚協議書本質是一種契約,須明確記載雙方的離婚意願,可以簡單陳述雙方決定離婚的原因,並明確記載雙方同意離婚,雙方並得在離婚協議書內約定下列事項。
除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為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外,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依照法定財產分配,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例如:小明婚後財產為1000萬元和小花婚後財產為200萬元,小明婚後財產比小花多出800萬元,就超出800萬部分小花可以請求一半,也就是小花可以向小明請求400萬元。
如果雙方沒有要進行財產分配,也可以直接於離婚協議內載明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或者僅就部分財產進行分配後註明剩餘部分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雙方可以就未成年子女誰是主要照顧者、約定由單獨一方為監護人或約定僅就較重大事項(重大醫療行為、重大、重大財產處分、移民等事項))的部分共同行使監護權,這邊先和各位說明「生活主要照顧者」和「監護權約定」二者不同,生活主要照顧者是指小孩跟誰同住,而監護權是指小孩如果有要做法律行為時,誰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而代未成年子女為法律行為。
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及扶養方法約定
縱然非行使監護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本於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而生,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為離婚或有無監護權而受影響。
扶養費雙方本可自行約定,但如果雙方再扶養費尚無法達成協議,例如有一方希望未成年子女就讀貴族學校,另一方卻認為只需要就讀公立學校,於此種情形就建議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扶養費約定數額。
四、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探視權行使
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時間,不論是探視頻率、國定假日、寒暑假等,雙方均可明確約定會面交往時間,例如:每週5下課後至周日中午12:00為會面交往時間。
五、贍養費?
贍養費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對他方配偶扶養義務的延續,在法律上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意定扶養義務」,法定扶養義務是必須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且請求贍養費之一方對裁判離婚的原因為無過失且限於因裁判離婚而陷經濟困難,始可請求,且請求金額和我們電視上常看到某某某離婚取得巨額贍養費有落差,因為贍養費只是扶養義務的延續,因此限於生活必須之花費(同扶養費認定),而且只要有生活困難的情況消滅,他方就無需再繼續支付贍養費。
而「意定扶養費」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就贍養費給付、數額 、期間有約定好即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意內容可以強制執行嗎?
財產給付部分—經公證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就財產給付部分可以向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為公證,公證後即得做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他方不履行,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未經公證,須向法院請求他方給付。
裁判離婚後夫妻父母均死亡,所生子女應由何人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