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情侶事後分手,伴侶可以請求給付贍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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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前言

            小安與小婷在2018年交往並同居,交往後因小安家境較為優渥,同居期間皆由小安負擔同居生活一切費用。2024年小安參加一場高中同學聚會,與高中同學小慧舊情復燃,並在回家後與小婷提出分手,小婷認為交往期間浪費她的青春與付出,心有不甘,決定在分手像小安請求贍養費。試問小婷可以像小安請求贍養費嗎?

    二、律師解說

           (一).情侶同居不得請求贍養費

            1.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民法上之贍養費,係需要經過法院判決離婚(不含兩願離婚),且一方因裁判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開銷,或本身沒有辦法做任何工作,法院才有可能判另一方給付贍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又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而非以其有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

            2.若是情侶僅屬於同居狀況,因情侶非法律上規定之夫妻,無法為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所以情侶分手時不得請求贍養費。

            (二).若為事實上夫妻則有機會請求贍養費

            1.民法上雖未規定事實上夫妻,但隨著實務的演變,最高法院便提出事實上夫妻的概念,所謂事實上夫妻係指的是情侶一起共同生活,卻一直沒有進行法定結婚登記。雖然他們不屬於法定上夫妻,卻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並經營家庭。

            2.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似認為事實上夫妻有機會請求贍養費。

            3.當遇到相關問題,應先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為您分析法律相關權利,才能爭取更有利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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