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超馬好手林義傑(現已改名林瀚駩)經營真相智財顧問公司,與律師、會計師合作扮演「著作權蟑螂」找影視公司授權抓盜版,向檢警提告上千件訴訟索求和解金,獲利90萬元,被控違反律師法、刑法包攬訴訟罪,台北地院審理,2罪各判林有期徒刑5月、6月,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二、律師解說
(一).該行為違反刑法第157條
1.刑法第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的「意圖漁利」係指意圖從中取利之意,「包攬」則是招攬之意;而所謂「訴訟」則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而言。本條目的是為了要確保司法品質,防止任意興訟,導致司法品質、效率不彰。
2.如果林義傑真是為了透過訴訟賺取和解金等利益,一手包辦上傳影片與誘使網友非法下載影片、和解等一連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罪。
(二).該行為亦違反律師法第127條
1.依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係為了預防未具有律師資格之人卻執行律師業務牟利或進行詐騙活動,以確保人民訴訟上權益及維護並維護訴訟品質以彰司法威信。
2.林義傑的公司雖有取得影視公司之專屬授權,完全可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提告網友,惟林義傑設立公司取得影片專屬授權,似就是為了向網友提告下載盗版影片,已有有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之疑慮,故仍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之疑慮。
(三).最後律師呼籲大家,被他人通知有刑事或民事侵權責任前,先不要驚慌,應先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為您分析有無構成法律證認之嫌疑,不用急著配合對方談和解、賠償,以免變成他人刀俎下魚肉。
證人保護法所規定的「證人」是指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