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齡社會的來臨,如果等到人老失能後,才由法院選定監護人,往往曠日廢時,且常有家事紛爭產生。因此,透過「意定監護」此法律制度,使尚未失能、失智的人,可預先以契約和受任人約定,將來當自己行為能力喪失時,由法院直接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施行後,能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不過,就「意定監護」之監護人資格,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只要受任人同意,也可選任無親屬關係的人作為「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如朋友、工作夥伴、伴侶等,本人也可以同時選定數人為受任人。
本人與全體受任人約定書面的意定監護契約後,還需親自於公證人前辦理意定監護公證,並作成公證書,意定監護人的選定才算完成,但此時意定監護契約尚未生效,等到本人喪失識別能力時才生效力,且此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因此法院在進行宣告時須尊重意定監護契約的意旨。而意定監護成立後,都可再做修改甚至是撤回,只是在程序上仍須經公證人公證,並做成公證書後,才算是有效的修改或是撤回的方式。
何謂「暫時處分」?其功能為何?其核發之要件及標準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