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給付為內容之調解筆錄,其請求權時效應如何判定?

律師請問,我最近發生車禍,雖然目前已經和對方在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內容為對方須付我一筆錢,但不知道這份調解筆錄,請求上有沒有時效限制?如果有,是幾年呢?

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因此請求權的時效也會因聲請調解而中斷(民法第129條參照),當調解成立後,中斷的時效就會從新開始起算,而調解筆錄如以給付為內容時,像是案例中雙方約定一方須支付金錢給他方,即為以給付為內容之調解筆錄,那就有必要來討論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因過失撞傷他人,屬於法律上的侵權行為,因此傷者可向行為人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此可知,此請求權的時效原則應為2年。

但是,民法第137條第3項有特別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簡言之,調解筆錄所確定之請求權,原本的時效如果不滿5年,自調解筆錄作成時,從新起算改為5年。因此,案例中傷者對於行為人可以主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來時效是2年,但會因為調解筆錄的作成,而重新起算延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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