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夫不願簽字離婚,妻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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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另一半有家暴行為致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丈夫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指通姦)、或其他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Q:甲女由於丈夫常對其施暴,在忍無可忍之下於取得保護令後,和丈夫分居,分居後丈夫和一名女子同居,甲女多次要求丈夫辦理離婚手續,但丈夫均不肯,甲女可否向法院訴請離婚
     
    A:可以。甲女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提出下列法定構成離婚事由丈夫有家暴行為致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丈夫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亦即指通姦)或其他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訴請裁判離婚。
    但是,甲女若要主張老公與別的女人通姦,必須在知道通姦行為起半年內,或通姦事實發生後兩年內提告,否則法院會判決此理由不成立。且自行蒐證或請徵信社蒐證時,應注意蒐證方式之合法性,以免自己因此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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