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大眾關注的林暐哲告吳青峰案於109年4月16日智財法院判決出爐,林暐哲原起訴請求青峰、哈理坤的狂歡有限公司、廖碧珍連帶賠償800萬元,智財法院判決全部駁回,也就是林暐哲全部敗訴,全案仍可上訴。刑事部分則仍在地院審理當中。
本案當中最主要的焦點是在契約解釋,而不是著作權法如何運用。青峰恩師兼前東家林暐哲起訴主張林暐哲音樂社(後由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和青峰曾經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訂約期間吳青峰的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專屬授權的內容包含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權利種類,如重製、公開播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等,專屬授權期間則為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若雙方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本件的關鍵就在所謂「詞曲版權授權契約」是否已經自動延長?林暐哲這邊主張因為青峰沒有在107年9月30日前以書面終止合約,故此「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自動延長一年,青峰在108年4月間公開演唱及發行「歌頌者」、「太空人」、「巴別塔慶典」等歌曲,均屬侵害林暐哲的著作財產權,青峰則表示107年9月20雙方已口頭決定合意終止契約,契約已經終止,林暐哲並非前揭歌曲著作財產權人。
最後法院認為雙方契約已經在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不得向吳青峰請求侵害著作權的賠償,理由在於,法院認為「若雙方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是指僅有單方想終止契約時,須要以書面提前三個月通知,以便他方做終止合約之準備,換句話說,若雙方是合意終止則無本條款適用。再者,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嗣後約定的終止契約方式雖和之前的合約不同,但也會產生取代的效果,以後面的約定取代前面的合約。107年12月31日青峰及林暐哲曾共同發表聲明,互相祝福,法院認為共同聲明中的用字遣詞已經可以明顯推知雙方是合意終止契約,另外以聲明方式合意終止契約也取代了先前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終止契約之約定。是以,雙方間「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經終止,林暐哲並非著作財產權人,當然不能要求青峰賠償,林暐哲的請求全部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何謂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