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的法律用語是「婚約」,是指男女雙方(或許改稱夫妻雙方更適當)以將來互相結婚為目的所訂立的契約,現行法律規定,訂婚須年滿17歲;未成年人訂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違反者法定代理人得撤銷婚約(訂婚)。
訂婚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也就是不能強迫他人與自己結婚,雖然訂婚後不能強迫對方履行,但不表示對方可以任意解除婚約。倘雙方都同意解除婚約當然沒問題,但若是單方悔婚,則必須符合下列7種法律規定的事由(民法第976條):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可以。一般常見的損害是女方因訂婚買嫁妝、辭去工作或男方為結婚準備租房屋等。依民法第978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損害,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外,受害人在自己無過失的前提下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第979條)。
可以。訂婚在習俗上常常有聘金和戒指的交付,婚約解除後,贈與的原因既然已經不存在,自然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參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之物。
新進立法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有何重要特色? 立法目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