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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

判決離婚後,外籍配偶如何委託他人在台辦理離婚登記?

2017年04月12日
判決離婚後,外籍配偶如何委託他人在台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需要夫妻二人共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判決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只要當事人其中一人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如果當事人(通常是外籍配偶)在國外無法返台登記時,可否委託本國人代理?

 

Q1、離婚登記由律師代辦?

A1:是可以的,但因為是委託辦理,且當事人在國外,需要當事人寫一份授權書給律師,授權書撰寫完畢後,到台灣駐外國的辦事處做驗證,驗證完再把授權書寄到台灣的律師處所。

Q2:還需要哪些資料?

A2:判決書正本、確定證明書證本、當事人護照影本,如果是還沒有台灣身分證的外籍配偶,離婚登記後無法取得戶籍謄本作為證明,不過可申請離婚證明書,一份100元,可於授權書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