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Q. 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時,可否公布違規考生之姓名?又,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在拍賣公告上,可否註明債務人(或義務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