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查
所謂備查係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所為之陳報或通知,僅為使其知悉之性質,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不必有所作為,且未予備查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關係或效力。
(二)核定
核定係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所為之陳報,而被陳報機關須對其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該事項始生法律效力,如未經核定則該事項即無從發生效力。
(三)核備
核備之意為核准備案,意即被陳報機關對於陳報之事項審查後,而予以備查,為核備之機關,對於所報事項,如無違法,原則上應表示其同意,亦即核備僅限於有無違反法規而不能對於是否妥當加以審查或監督。因其究為核定或備查,意義並不明確,且於實務操作上,多為備查或備案之誤用,故應避免使用核備一詞。
Q. 國立T大學生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申誡二次。該學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駁回,則該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學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評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