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
撤銷為行政機關對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之糾正手段,其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二)廢止
廢止係指行政機關對合法無瑕疵行政處分所為之廢棄行為,其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例外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違憲審查之抗多數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