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人格權不具財產權之性質,固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得讓與及繼承。然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企業競爭激烈,常見利用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於商業活動,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該人格特徵已非單純享有精神利益,實際上亦有其「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
偷挖別人家的植物,侵害了別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