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保險法主要將保險分為兩大類型,依保險第13條的規定可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這主要是依照保險標的的不同所做的區分。分述如下:
1、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或責任當作保險標的之保險類型,共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2、 人身保險
人生保險則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二)雖然現行的保險法是按照「保險標的」來分類,但國內保險法的學者們大多認為此並非最佳分類方式,而應該用可否「將損害具體估價」來分類,區分為「損失填補型保險」和「定額給付型保險」。
使用個分類方式最大的好處在於可以符合保險制度的損失填補原則之規定,也就是避免不當得利的發生。舉例來說,若是實支實付型的健康保險,雖然是屬於人身保險,但它的性質是屬於可以具體估算損害的保險,所以也應該要有不當得利禁止原則的適用,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保險法重要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