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暴法裡說的「家庭成員」?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家暴法的家庭成員除一般大眾知道的家人、親人之外,還擴及同居男女及同志,符合當前社會型態與國際趨勢。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以及他的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如爺爺奶奶、公公婆婆、父母親、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伯、伯母、叔叔、嬸嬸、姑姑、姑丈、舅舅、舅媽、阿姨、姨丈、姪兒女、外甥兒女…等。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