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的家庭成員除一般大眾知道的家人、親人之外,還擴及同居男女及同志,符合當前社會型態與國際趨勢。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以及他的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公公婆婆、父母親、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伯、伯母、叔叔、嬸嬸、姑姑、姑丈、舅舅、舅媽、阿姨、姨丈、姪兒女、外甥兒女…等。
重傷罪的認定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