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後夫妻父母均死亡,所生子女應由何人監護?

有關法定監護人制度之設立,是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情形,就必須要照民法第1094條規定以定監護人。

依照民法第1094條規定,法定監護人順位如下:父母均亡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這邊就含內、外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上面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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