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定監護人制度之設立,是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情形,就必須要照民法第1094條規定以定監護人。
依照民法第1094條規定,法定監護人順位如下: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這邊就含內、外祖父母。)
沒有做結婚登記,那需要做離婚登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