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向法院聲請遺產清算嗎?

可以的。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就必須自己辦理清算程序, 自己查詢所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再依繼承人查到之債權, 按其數額和比例計算, 以遺產償還。在未清償債務之前, 不可交付遺贈物予受遺贈人, 否則受有損害之人得對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並得向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 因部分民間債權人不易查詢, 為避免繼承人將遺產依債權比例償還後, 再出現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使得繼承人須以自己財產清償。所以建議民眾多利用法院清算程序, 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59條第1項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民法第1160條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民法第1161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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