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全部債務, 但對於債務之償還, 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若想要拋棄繼承, 則應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並應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變成繼承人之人, 使後順位的繼承人能夠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 而能接續行使相關權利。
●小叮嚀: 若自己辦理拋棄繼承時, 記得一併幫自己的子女、孫子女一起辦理, 以免因為自己拋棄繼承, 而使他們成了繼承人。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若欠被繼承人債務尚未償還, 在遺產分配時會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