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離婚的方式有兩種:1、協議離婚;2、判決〈裁判〉離婚。
通常夫妻雙方要離婚會先私下已「協議」方式做離婚,若協議過程談不攏、小孩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之類問題若無法協議清楚,就會請法院作公正裁判,已判決方式做離婚。
當然為避免離婚制度大為擴張,當經由法院做裁判的判決離婚,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聲請離婚,還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要件。
從上述可知,判決與協議離婚不同點如下: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便可。 判決離婚:須經由法院作調解。
二、協議離婚:只要雙方有離婚合意,便可。 判決離婚: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才可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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