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在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相同類似案件,所以針對於此,大法官曾經對此作出釋字。
原則上大家都知道「重婚」在我國法律上是屬於無效的行為,但是在某些例外狀況下,重婚會成為有效。
司法院釋字第362號: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ㄧ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的效力,仍應予維持。
司法院釋字第552號:在攸關公共利益下,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為有較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從這兩號解釋可以看出,在早期,法院對於重婚效力,若是一般情形在重婚,那原則上是屬於無效,但是若是因為相信前婚姻被消滅,而為重婚,那法院例外給予承認後婚姻也有效。但是這時候「不需要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但是到了後期,法院改變看法,認為撇除一般情形的重婚,若要後婚姻有效,必須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均要有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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