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子女姓氏問題,依照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稱姓有四種狀況是可以改姓氏的:
一、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是要從父姓或母姓。
二、出生「登記後」到「未成年」之前,還可以再變更一次姓氏。
三、子女都「已成年」,可以自行變更從父姓或母姓。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為子女姓氏對其有不利的影響時,父母、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性或母姓:
1、父母離婚。
2、父母之ㄧ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之ㄧ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三年者。
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一與二的狀況,更改「只限一次」。
所以,父母離婚後,子女稱姓問題,確實要端視子女目前的年齡狀況。
判決離婚中「重婚者」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