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與共犯

A、B二人相約計畫利用白天C不在時,由A進入C家中竊取金飾,B則在外把風。A於入屋內翻箱倒櫃後未發現金飾,但看到抽屜內有新台幣二萬元,遂將二萬元放入自己口袋。出來後告訴B找不到金飾,改天再來,將二萬元私吞。稍後二人走漏風聲被捕,則A、B二人如何論處其刑責?

A、B二人相約計畫利用白天C不在時,由A進入C家中竊取金飾,B則在外把風。A於入屋內翻箱倒櫃後未發現金飾,但看到抽屜內有新台幣二萬元,遂將二萬元放入自己口袋。出來後告訴B找不到金飾,改天再來,將二萬元私吞。稍後二人走漏風聲被捕,則A、B二人如何論處其刑責?

今A於白天侵入C之住宅欲偷竊金飾,但入屋內翻箱倒櫃後未發現金飾,依照竊盜既遂之判斷標準,A已著手尋找偷竊之物,但未得手,故應為未遂,故A欲竊取金飾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未遂。而後A又另行起意偷竊二萬元現金,A進入C屋的目的是了要偷金飾而不是金錢,所以不夠成加重竊盜,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A加重竊盜未遂與普通竊盜應數罪併罰。B的部分,因未與A有犯意聯絡,但有行為分擔(把風),再加重竊盜部分應與A成立共同正犯。但A另行起意竊取二萬元部分,因為超出B與A當初認知只竊取金飾認知範圍,所以,B就A竊取二萬元的部分,並無任何犯罪行為,故此部分應不構成普通竊盜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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