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之程序採書面請求原則及協議先行原則。即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該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倘拒絕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其程序(流程)可圖示如下:
註一:實務上,因涉公務員是否失職及日後最終之賠償責任,故能達成協議者,可謂鳳毛龍麟,極為少數。
註二:國家賠償事件性質上雖屬公法事件,但立法上機於方便訴訟進行之考量,將其劃歸民事法院管轄,所以起訴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故國家賠償之程序可歸納如下:
(一)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公務員所屬機關;如在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則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應載格式如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二) 在法定期間提出(國賠法第8條第1項):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三) 若請求權人於:
1.提出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2.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3.自開始協議之日,逾60日協議不成立
4.或雖未於60日,但已無達成協議之可能者,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按:應自提出請求之次日起6個月內為之,否則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繼續進行,屆時如果時效已經過,將發生請求權人失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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