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願制度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主義,但是有些案件是透過書面審查無法查清真相的,因此我國訴願特別有關於申請言詞辯論之相關規定,使人民可以在行政機關許可下,也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以保障他的權利,但是言論辯論之申請有它的要件,本文就加以介紹訴願言詞辯論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言論辯論之權利(訴願法第6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的權利(訴願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的權利(訴願法第68條本文)
(四)申請鑑定的權限,訴願法第69條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
(五)向訴願機關申請命他人提供文書,並留置的權利。訴願法第73條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六)申請必要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的權利,訴願法第74條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七)閱覽、抄錄或影印證據資料的權利,訴願法第75條第2項:「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
(八)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訴願法第76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九、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