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後想反悔當然不可以。因為車禍調解幾乎在調解委員會下做調解;雖然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