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強制金」,是指在家事事件中,當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特定費用,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即使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但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債務人於未遵期履行時,所給付之金錢之意(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適用「強制金」制度之案件,包括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案件。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法庭出現了哪些新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