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圓融處理當事人間之紛爭,謀求家庭成員間之全體利益,家事事件在性質上若是屬於法律准許當事人合意處分或形成之法律關係者,家事事件法允許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不論就「家事訴訟案件」或「家事非訟案件」皆可)。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就聲請「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事件,在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成立訴訟上和解(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凡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其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
圖說「家事事件」之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