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家事事件法新制,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可以在下列兩種法庭之布置形式中,擇一使用:
上圖所列編號,分別代表: 1:審判長席; 2~5:法官席; 6:書記官席; 7: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8:家事調查官; 9:原告(包括上訴人、聲請人、參加人)代理人(含程序監理人)席 10:被告(包括被上訴人、相對人、參加人)代理人(含程序監理人)席 11:原告(包括上訴人、聲請人、參加人)席 12:被告(包括被上訴人、相對人、參加人)席 13:應訊台(供當事人以外之人應訊用) 14:證人、鑑定人、獨立參加人、關係人(含程序監理人)席 15:學習法官(檢察官)席 16:學習律師、記者席 17:旁聽席 18:調辦事法官席
上圖所列編號,分別代表:
1:審判長席;
2~3:法官席;
4:書記官席;
5: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6:家事調查官;
7:關係人(證人、鑑定人)席
8:原告代理人席
9:原告(聲請人)席
10:陪同社工席
11:程序監理人席
12:被告代理人席
13:被告(相對人)席
14:陪同社工席
15:程序監理人席
16:證人、鑑定人席
17:關係人席
18:調辦事法官席
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若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陳述,涉及當事人或他人之隱私或人身安全時,家事事件法有無相關之保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