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寄存送達之概念 實務上,在「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皆無法順利送達時,會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寄存送達」之生效,必須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二、郵務人員於住宅門首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中所記載事項並未對個人資料構成侵害 綜上所述,由於送達通知書之黏貼,是發生寄存送達法律效力之要件之一,而記載姓名,係為特定送達對象,記載地址則為確認應受送達處所,二者均為保障人民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合法通知之權利所必須,如缺其一,可能致生送達對象及處所混淆不清之狀況,而無法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準此,郵務人員於住宅門首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中所記載事項之行為,屬於依法所為,並已權衡當事人權益之保障,難認有侵害個人資料保護之情形。
Q. 在性侵害案件,經調解成立後,加害人於調解程序中,若與被害人達成登報道歉之合意,則日後於登報道歉啟事中可否列出被害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