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財政部國稅局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非僅限於特定對象」之個人資料文件檔案,俾供稅務帳證查核,此時醫療機構是否必須提供患者個人資料?以及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A:
    一、醫療機構之保密義務
        根據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二、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權力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三、財政部國稅局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患者之個人資料
    綜上所述,財政部國稅局為了查核稅務帳證,而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患之個人資料時,於法有據,且此時醫療機構提供資料亦非屬「無故洩漏」,因此毋須再經過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四、比例原則之適用
        不過,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亦即稅務機關於調查具體課稅案件時,必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因此財政部國稅局若要求醫療機構全面性、廣泛地提供「非僅限於特定對象」之病患個人資料者,若是「逾越必要範圍」時,仍有違法之虞。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