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交錯任期制,是指每次僅改選部分董事,使所有董事由不同任期之董事所組成。我國部分學者肯定此制度,但經濟部採保留態度,公司法所採之「累積投票制」(參見公司法第198條規定),其用意在於保護少數股東,使其等得集中選舉權於特定對象、以選任代表其等意志之董事;但若採交錯任期制,由於每次改選之董事席次減少,可能導致「累積投票制」之精神難以落實。
案例事實: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現有董事9席,因面臨B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敵意併購,A公司擬採取分3次改選董事,即每次改選3名董事之方法,以抵抗B公司之敵意併購。如A公司係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A公司可否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採取前述董事分期改選制度?法律評析: 一、我國實務關於董事交錯任期制之看法 (一)董事之人數及任期屬於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依照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於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人數及任期。 (二)董事之任期 根據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此係指「所有」董事之任期必須一致、且不得超過三年之意;至於所謂董事之「交錯任期制」,是指每次僅改選部分董事,使所有董事由不同任期之董事所組成,對此制度,我國經濟部目前採取保留態度(參見經濟部63年經商字第26503號函)。
二、我國部分學者肯定董事之交錯任期制 我國部分學者,對於董事「交錯任期制」持肯定態度,其理由如下: (一)在比較法上,許多立法例明文規定董事採交錯任期制。 (二)基於公司自治之精神,加上我國公司法並無明文禁止交錯任期制之明文,因此在我國法制上應有容許採行交錯任期制之空間。
三、題示之分析 綜上所述可知,是否採行董事交錯任期制,優劣互見,但基於以下理由,管見認為應以否定說為宜: (一)我國若採取交錯任期制,易導致許多公司年年耗費成本改選董事、以爭奪公司經營權。 (二)驟然改採交錯任期制,將使登記實務上工作量大增,同時亦有實行上之困難。 (三)我國公司法所採之「累積投票制」(參見公司法第198條規定),其用意在於保護少數股東,使其等得集中選舉權於特定對象、以選任代表其等意志之董事;但若採交錯任期制,由於每次改選之董事席次減少,可能導致「累積投票制」之精神難以落實。
四、結論 綜上所述,A公司理應不得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採取董事分期改選制度。
跟別人合夥成立公司,後來可以退股嗎?可以轉讓全部的出資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