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
聲請事項
請求撤銷 貴院○○年度監宣(輔宣)字第○○○號之裁定。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因罹患○○○(病名或病因),前經 貴院○○年度監宣(輔宣)
字第○○○號裁定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在案。經就醫診治,現
聲請人已康復,有診斷證明書可稽。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72條(第
180條準用第172條)規定,請求 貴院裁定如聲請事項。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年度監宣(輔宣)字第○○○號民事裁定。
二、診斷證明書○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家事事件之審理是否公開?小孩上課無法出庭時,法律作何規定?又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達意思之權利,作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