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著名的李宗瑞迷姦案了解刑法的強制性交罪與妨害秘密罪。
根據報紙報導,李宗瑞遭指控涉嫌在夜店下藥迷姦多名女子得逞後,還偷拍過程私自蒐集,檢方在他的電腦中查扣近60部性愛影片,影片中有些女子意識清楚,有些疑似被下藥昏迷、有些有為拒絕的意思,但顯見的是影片中女子都不知自己裸體被偷拍。因此李宗瑞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妨害秘密罪和持有違禁藥品之處罰。
依刑法的規定,「性交」指不是基於正當目的而做性侵入的行為,又可分為兩類: 1.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有接合的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性交的態樣更包含了三種: 1.常態性的女對男、男對女以性器進入被害人之性器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異態性的女對女、男對男以性器進入被害人之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3.變態性的男對男、男對女、女對女、女對男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被害人之性器或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另外,刑法規定的「強制性交」,是指對被害人以強暴(如毆打、強力壓制)、脅迫(例如持刀或持槍威脅)、恐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例如以殺害被害人作為恐嚇手段)、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上述性交行為者。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實務上認為是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但性質與之相類似(皆係違反本人意願)且「足以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自由」之行為方法。
按照上面的分析,李宗瑞是對60多名女子為性交行為,其中有些是雙方你情我願,這部分李宗瑞即不成罪。有的被害人是意識清楚,卻被李宗瑞施用蠻力霸王硬上弓,此即是違反被害女子的意願,依上述實務見解李宗瑞成立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被害女子是被李宗瑞下藥迷姦,李宗瑞明顯是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此部分李宗瑞是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李宗瑞強制性交一名被害女子即是侵害一個個人法益,應依刑法一罪一罰。李宗瑞未得被害女子同意即偷拍性愛光碟,該行為也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 此外,李宗瑞未得被害女子同意即偷拍性愛光碟,是侵害他人的隱私,該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的妨害隱私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是李宗瑞持有藥品的部份。因警方從李宗瑞住處查出他所持有的藥品是混和了FM2等藥物的新型特殊麻藥「LO」,但他究竟是如何取得該種藥物還不清楚,只是李宗瑞「持有」管制藥品的行為已經違反關於管制藥品 (醫事法第22條以下) 的規定,所以之後可依檢警查證,依醫事法第82條以下之規定,視其取得方式不同而得處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最高1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24強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