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至某名牌鐘錶店,向店員要求看「勞力士」手錶一只,隨後又要求看另外一只的款式。正當店員轉身開櫃之際,甲抓起置於櫃檯上之「勞力士」手錶向外急奔,並逃逸無蹤。甲構成搶奪罪還是竊盜罪?
甲到鐘錶店要求看手錶款式,趁店員轉身離開抓起櫃檯手錶向外逃逸,這種情形究竟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按照實務見解認為:「搶奪」之概念為「趁人來不及防備」而以不法腕力掠奪他人財物。而本題甲是趁店員轉身離開櫃台,來不及顧及櫃檯上之手錶之際,即抓起置於櫃檯上店員所持有之勞力士手錶向外急奔,甲之行為客觀上符合「趁人來不及防備而以不法腕力掠奪他人財物」之概念,而且甲主觀上也有搶奪的故意和不法所有的意圖,因此甲的行為成立搶奪罪,依刑法第325條第1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25普通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