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夜間侵入乙住宅,竊取乙之音響,為搬運方便,見竊盜地點附近,有丙之自用小客車,遂以暫時借用之意思,毀壞車之門鎖,發動該車載音響回家,旋將車加滿汽油後駛回原處,甲應如何論罪?
甲在夜間侵入乙宅竊取音響,為了搬運音響又偷了丙的車子,但使用後馬上加滿油將車開回原處,到底甲的行為有沒有構成竊盜罪?以下有分析:
1.甲有竊盜故意偷竊乙的音響,又刑法有規定只要是侵入住居竊盜就算是有加重的事由,所以甲的該行為成立刑法的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2.甲搬運音響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甲為了開丙車而毀壞丙車門鎖的行為成立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4.甲只是想借用一下而開走丙車,事後加滿汽油又開回原處放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對於車子本身來講,甲算是使用竊盜,就是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甲沒有想把丙車據為己有的意思)而不構成竊盜罪。但是實務上認為,這種偷走交通工具的行為,雖然甲使用丙車並不構成竊盜罪,但是就車內的汽油而言,因為甲不用自己付出油錢,所以對於車內的汽油甲已經構成竊盜罪。
5.結論:綜上所述,甲的行為分別成立加重竊盜罪,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普通竊盜罪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上開三項罪名成立後,再依刑法第50條規定一併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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