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私文書,冒用名義的支票、本票、匯票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偽造私文書罪,而支票背面的背書究屬偽造署押或偽造私文書,實務上現認定:支票背面之背書,為票據法所規定之文書,非有價證券之ㄧ部,在支票背面偽造署押為背書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甲冒用他人名義在支票背面背書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偽造私文書罪,而支票背面的背書究屬偽造署押或偽造私文書,實務上現認定:支票背面之背書,為票據法所規定之文書,非有價證券之ㄧ部,在支票背面偽造署押為背書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參照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97號判例;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今甲冒用他人名義在支票背面背書,其簽名行為應係偽造私文書,且因甲之行為將可導致他人遭受追索之不利益,已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且甲對上開所述有認識並決意為之,係具有故意,核甲所為係成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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