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謂特留份是指於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ㄧ定部分予繼承人之制度,此制度之設立是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和日後的生活,故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份之規定,以保障繼承人。
(二) 我國關於特留份的比例可見民法第1223條,以下也會一一討論: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例如:甲、乙為夫妻,有子女A、B二人,甲死亡時,由乙、A、B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則乙、A、B之應繼分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特留分各為六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例如:甲、乙為夫妻,甲有父母丙和丁,甲死亡時無子女,則甲之遺產,由乙丙丁共同繼承,乙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丙丁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則丙丁的特留分為遺產的八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例如: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母已死亡父親丙仍在,甲死亡時,甲之遺產由其配偶乙和其父丙共同繼承,乙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其特留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丙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其特留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例如: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已死亡,丙、丁為甲之兄妹,甲死亡,甲之遺產由配偶乙及兄妹丙、丁共同繼承,乙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其特留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丙、丁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其特留分各為遺產的時二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例如: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由乙及甲的祖父母庚、辛共同繼承,乙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乙之特留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一,庚、辛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六分之一,其特留分各為遺產的十八分之一。
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其職務為何?繼承人得否擔任遺囑執行人?何種情形下可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