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遺囑須有遺囑見證人?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

(一) 五種遺囑中除自書遺囑外,其他四種遺囑包括密封遺囑、口述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均須有見證人的參與,見證人是以證明遺囑確實是遺囑人所為且出於遺囑人之真意。


(二) 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以下是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人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是無行為人力人,就算實際上回復正常,仍不得為見證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此規定僅適用於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公證遺囑須在公證人前為之,密封遺囑須向公證人提出,遺囑所指定的見證人,若是公證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則關係太過密切,難免被公證人影響,則遺囑內容之正確會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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